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快递企业设立、撤销或者分立、合并分支机构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