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快递企业收取快件时,应当在快递运单详细填写快件的重量、资费等信息,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时限、保价及赔偿条款等保障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

用户应当阅读快递运单,正确填写收寄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及所寄物品的品名和数量,同时在相应位置签字确认。

快递运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公开的服务承诺视为合同条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