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提供快递服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