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基础地位,面向市场,依靠科技,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积极扶持种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培育和发展农村支柱产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自治机关要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鼓励发展多种经营和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增加农民收入。个人和集体承包使用的土地、山林、草山、果园、水面等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