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县域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保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