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干部队伍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在自治县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适当放宽职称外语考试的条件。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由自治县自行核定。中专毕业在自治县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报副高级职称。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