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干部队伍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东乡族应当在名额和条件上给予照顾,使其所占比例与民族工作需要相适应。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按照有关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补充。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