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有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