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有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东乡族公民;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东乡族公民。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