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检察院负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