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六条有效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或东乡族语言,对不通晓汉语的东乡族人员应当进行口头翻译。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