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铺张浪费等不良作风和行为。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