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政府组成人员中东乡族和其他民族人员应有适当比例。

自治县县长由东乡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