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要有东乡族、回族、汉族等公民,并应有东乡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