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据选举法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根据选举法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