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渔船船用产品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接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渔港监督机构登记。渔业船舶不得违反规定超核定航区、超载航行或者擅自从事经营性客运。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