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渔船船用产品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接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渔港监督机构登记。

渔业船舶不得违反规定超核定航区、超载航行或者擅自从事经营性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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