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饲料、渔药、渔机具的监督管理。生产、销售渔用饲料、渔药和渔机具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地方质量标准,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饲料和渔药。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