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饲料、渔药、渔机具的监督管理。

生产、销售渔用饲料、渔药和渔机具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地方质量标准,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饲料和渔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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