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未知(-1)

超计划用水的,对其超用部分按累进加价的办法征收地热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量5%至10%的、10%以上至15%的、15%以上的,按地热水资源费标准分别增加1、3、5倍收费,超过20%以上的,禁止用水。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