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未知(-1)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10月末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