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九条有效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修建工程设施的,必须征得省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