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运输、携带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向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纳证明,经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运输、携带活动。其中,按照省政府规定由市级管理的,报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无批准证明的,铁路、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和其他营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受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