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运输、携带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向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纳证明,经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运输、携带活动。其中,按照省政府规定由市级管理的,报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无批准证明的,铁路、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和其他营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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