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出售、收购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单位,必须在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野生动物限额指标内进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