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