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的任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爱卫办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