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经营、管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提供社会卫生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