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社会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爱国卫生工作必要的经费。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