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爱国卫生工作遵循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推行以市、县(区)为主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