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是指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强化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人居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

(二)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等;

(三)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四)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五)以消灭病媒生物为主的除害防病工作;

(六)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