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