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