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