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任爱国卫生监督员的,由聘任单位解除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