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爱卫会成员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部门,爱卫会可建议其上级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