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爱卫会成员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部门,爱卫会可建议其上级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