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爱国卫生工作实行行政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市、县(区)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成员部门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爱卫会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