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一)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二)公共卫生周制度;(三)周末卫生日制度;(四)卫生义务劳动制度;(五)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实施爱国卫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爱卫会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