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行政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市、县(区)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成员部门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爱卫会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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