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师生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