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五条已修改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和化学制品厂、养殖场、屠宰场等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集中收集,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在指定的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焚烧或者填埋。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