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三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维护社会卫生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共卫生规范,培养文明健康的公共卫生习惯。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