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等活动,按照有关标准制定创建规划,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环境卫生治理、除害防病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村(社区)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