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措施第九条有效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道德、纪律、法制教育,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学校教育要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做好后进生、流失生、辍学生、工读生的教育转化和复学工作。不得随意勒令学生退学。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