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措施第十条有效家长或者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被监护人的教育、管理,认真履行家长和监护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