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治理措施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教育,增强道德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