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责任制。责任制要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相结合,作为考核政绩、评选先进、晋级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