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