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由市及所属旗县区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内管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