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由市及所属旗县区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内管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