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