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对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的公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致残程度和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其工作、医疗和生活等问题。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